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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3-19 11:29:00
〖发布日期:2012-03-1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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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现将《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另外,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将由总会统一规范制作,制作完成后另行下发。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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